這種東西還要普什么法呢,多看新聞就知道了
1,要先舉證工程師的錯誤,是故意的還是無意的,還要舉證工程師的能力(誰告的誰舉證,跟工程師無關)
2,要舉證是不是屬于刑事案件(誰告的誰舉證,跟工程師無關)
3,完成上面兩件事之后,找法人(這是重點),如果工程師不是故意的,而且無法舉證工程師沒有能力的情況下,很少找到工程師的
為什么?風險與收益不對等.這是法律上的說法
做個產品,賺了100萬你給工程師一兩千,出事賠錢了你就找我,哪有那么好的事給你,做老板(或者法人)就要承擔與收益對等的風險
設備壞了叫我賠,出不了貨說我做得慢叫我賠,產品產生不良說我工作不認真叫我賠,我曠工了說我延誤出貨叫我承擔損失.......老板有那么好做,就不會有老板跳下去了..... |